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6民初37813号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89号A栋14层南1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6944236J。
法定代表人:王衍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璟,该司职员。
原告: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655号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868494494。
法定代表人:黄国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纯丽,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千果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2803-2810B1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940929376。
法定代表人:田晓磊,总经理。
被告:广州游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西座507自编B0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KRYK8W。
法定代表人:莫仁平。
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要玩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要玩公司)与被告广州千果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果公司)、广州游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龙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要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璟、原告上海要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纯丽、被告千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晓磊、被告游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仁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要玩公司、上海要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
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上海要玩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取得网络游戏《魔龙之戒》发行所需版号等相关发行资质,并将游戏进行推广发行,广州要玩公司为该游戏的合法运营单位。
为保护游戏相关知识产权,广州要玩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第18116111号“魔龙之戒及图”商标。
千果公司在北京搜狗运营网站购买关键词“魔龙之戒”,并在推广图片上使用“魔龙之戒”字样用以推广其游戏《魔龙指戒》,侵害了广州要玩公司、上海要玩公司的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千果公司辩称:1.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被告无主观恶意,且侵权行为轻微;
3.原告索赔金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4.原告依据商标类别分别提起四案诉讼,四案系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不应分开评价。
被告游龙公司辩称:1.游龙公司没有运营过涉案游戏,更没有在www.sogou.com图片频道购买过涉案关键词,不存在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游龙公司只是为千果公司提供支付产品技术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的第三方公司,涉案收款行为是在千果公司相关游戏产品中的支付服务之一,相关收益极低。
综上,游龙公司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更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没有因此获利。
经审理查明:广州要玩公司系第18116111号魔龙之戒商标的注册人,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有效期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止。
广州要玩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广州要玩公司授权上海要玩公司排他性使用第18116111号注册商标,上海要玩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制止任何侵犯该商标注册权的行为,并采取维权法律措施,授权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限自2018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止,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上海要玩公司正在实施的维权行为,授权期限顺延至该维权行为完结为止。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5年8月24日出具的《网络游戏ISBN号核发单》载明,《魔龙之戒》的出版机构和运营企业均为上海要玩公司。
同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的批复》载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意上海要玩公司出版并运营国产网络游戏《魔龙之戒》。
广州要玩公司、上海要玩公司提交了广州要玩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联合运营协议,以及4399、9377网页游戏门户网站的网站截图,上述网页显示有“魔龙之戒”字样以及游戏新闻、游戏资料等栏目,拟证明广州要玩公司、上海要玩公司实际使用了涉案商标。
另,广州要玩公司、上海要玩公司提交了9377网页发布的《9377魔龙之戒2月28日关服公告》,说明与9377网站联运的游戏《魔龙之戒》于2019年关服,拟证明魔龙之戒商标长期的使用状态。
(2019)粤广南沙第37330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6月11日,使用公证处手机点击手机屏幕的“浏览器”图标,使用搜狗搜索“魔龙之戒”,在搜索结果页面上点击“图片”频道下显示的其中一张图片,图片内容为游戏推广素材,图片中部标有“魔龙之戒”字样,该图片的链接地址为r.kingoo.com.cn,点击该链接地址弹出的网页图片显示有“广州千果互动传媒有限公司”等字样以及“极速下载”按钮,点击“极速下载”,下载安装文件“lianglingjie0527mlzj002.apk”,手机桌面显示文件名称为“魔龙指戒”,点击该文件,查看页面相关情况,随后开始游戏,在游戏过程中选择充值,微信支付10元,在微信程序中查看微信支付情况,显示游戏消费10元,商户为游龙公司;
返回手机桌面,卸载“魔龙指戒”,使用“360搜索”搜索“魔龙之戒”,点击弹出页面的“2019人气火爆「魔龙之戒」手游新服入口!
”,点击弹出页面的地址栏,然后点击该页面的“极速下载”按钮,下载并安装文件“lianglingjie0527mlzj004.apk”,手机桌面显示文件名称为“魔龙指戒”,点击该文件进入游戏页面,点击页面中的“点击换区”,查看“服务器列表”弹窗中显示的区服列表情况,随后开始游戏,在游戏过程中选择充值,微信支付10元,在微信程序中查看微信支付情况,显示游戏消费10元,商户为游龙公司;
返回手机桌面,卸载“魔龙指戒”,使用“360搜索”搜索“魔龙之戒”,点击弹出页面的“正版《魔龙之戒》手游下载!
”,点击弹出页面的地址栏,然后点击该页面的“下载游戏”按钮,下载并安装文件“S0516mlsj003.apk”,手机桌面显示文件名称为“魔龙圣戒”,点击该文件进入游戏页面,点击页面中的“点击换区”,查看“服务器列表”弹窗中显示的区服列表情况,随后开始游戏,在游戏过程中选择充值,微信支付6元,在微信程序中查看微信支付情况,显示游戏消费6元,商户为千果公司;
返回手机桌面,卸载“魔龙圣戒”,使用“360搜索”搜索“魔龙之戒”,点击弹出页面的“BT777_魔龙公益服_首服开启_送VIP_无限元宝送送送”,点击弹出页面的地址栏,然后点击该页面的“下载游戏”按钮,下载并安装文件“S0516mlsj003.apk”,手机桌面显示文件名称为“魔龙圣戒”,点击该文件进入游戏页面,浏览页面相关情况,随后开始游戏,在游戏过程中选择充值,微信支付6元,在微信程序中查看微信支付情况,显示游戏消费6元,商户为千果公司;
返回手机桌面,卸载“魔龙圣戒”,使用“360搜索”搜索“魔龙之戒”,点击弹出页面的“正版《魔龙之戒下载…”,点击弹出页面的地址栏,然后点击该页面的“下载游戏”按钮,下载并安装文件“S0516mlsj003.apk”,手机桌面显示文件名称为“魔龙圣戒”,点击该文件进入游戏页面,点击页面中的“选择区服”,查看“服务器列表”弹窗中显示的区服列表情况,随后开始游戏,在游戏过程中选择充值,微信支付6元,在微信程序中查看微信支付情况,显示游戏消费6元,商户为千果公司。
广州要玩公司、上海要玩公司提交了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截图,显示www.kingoo.com.cn网址的主办单位为千果公司。
本案中,广州要玩公司、上海要玩公司明确主张千果公司和游龙公司均为被控侵权游戏的运营者,千果公司和游龙公司在sogou.com购买关键词“魔龙之戒”并以使用附带“魔龙之戒”字样的图片作为广告素材推广其运营的游戏,以及将游戏名称命名为“魔龙指戒”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上述行为同时对广州要玩公司、上海要玩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千果公司和游龙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千果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千果公司搜狗后台投放“魔龙圣戒”关键词的数据统计,拟证明千果公司获利极少;
2.《魔龙之戒》搜狗指数上与《奇迹之剑》《王者荣耀》的热度比对,拟证明《魔龙之戒》的热度极低;
3.“搜狗指数”搜狗百科介绍,拟证明《魔龙之戒》在第三方平台的数据客观真实;
4.各大应用商店搜索魔龙之戒的截图,拟证明广州要玩公司、上海要玩公司的游戏早已停运或无知名度;
5.网络搜索“魔龙戒指”网页打印件,拟证明魔龙戒指是魔幻游戏的通用装备或小说名称,属于公有领域,非原告专有。
游龙公司提交了其官网网页打印件及其与千果公司签订的《支付服务协议》,拟证明游龙支付系其公司业务范围,本案中,游龙公司仅提供收款服务,涉案侵权行为与游龙公司无关。
《支付服务协议》载明,游龙公司作为支付服务提供商,为千果公司提供支付服务,千果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游龙公司的支付产品,游龙公司有权按协议规定收取各项服务费用,游龙公司通过支付平台按产品条款中具体收费标准自助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结算至千果公司虚拟账户中,千果公司可通过提现方式转入其指定银行账户中。
广州要玩公司、上海要玩公司对上述《公证书》所公证保全行为提起关联案件诉讼,本案与(2019)粤0106民初37812号案合并审理。
广州要玩公司、上海要玩公司就本案主张公证费2000元并提交了发票(发票金额12000元)及结算清单。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网络游戏ISBN号核发单》、批复、公证书、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截图、《支付服务协议》等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广州要玩公司作为第1811611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上海要玩公司作为上述商标的排他性被许可人,可以和广州要玩公司共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千果公司系kingoo.com.cn域名备案的主办单位,千果公司和游龙公司均系被控侵权游戏的收款单位,可以认定游龙公司与千果公司就被控侵权游戏的运营存在合作,故本院认定千果公司和游龙公司共同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该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被控侵权游戏属于手机游戏计算机软件,与广州要玩公司、上海要玩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8116111号注册商标核定在第41类服务项目上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属于同一类服务。
千果公司、游龙公司将与广州要玩公司、上海要玩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魔龙之戒”作为搜索关键词及搜索结果内容,并且使用附带“魔龙之戒”字样的图片作为广告素材推广被控侵权游戏,且被控侵权游戏使用了与该商标近似的“魔龙指戒”作为名称,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在下载游戏时,导致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广州要玩公司、上海要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千果公司、游龙公司作为被控侵权游戏的运营方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另,广州要玩公司、上海要玩公司就千果公司、游龙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已主张了商标侵权,上文已对此进行了论述,故对上述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不再予以论述。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广州要玩公司、上海要玩公司因千果公司、游龙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千果公司、游龙公司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权利状况、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持续时间、千果公司和游龙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广州要玩公司和上海要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本案为关联案件之一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0万元(包含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千果互动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游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广州千果互动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游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