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53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彦广,男,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楚彦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