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邓成新。
被执行人:滨海县蔡桥镇蟹都绿源粮食加工厂,住所地滨海县蔡桥镇三叉村。
法定代表人:姜庭华。
被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德应粮食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沪南路2000号L23号。
主要负责人:王德应。
被执行人:王德应,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执行人滨海县蔡桥镇蟹都绿源粮食加工厂、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德应粮食经营部、王德应侵害商标权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9)苏09民初349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滨海县蔡桥镇蟹都绿源粮食加工厂住所地在滨海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349号由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
滨海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