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82民初406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市万盈大众家用电器门市部,工商注册号320982600852061,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正阳路54-9号。
经营者:陈慧敏,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市万盈大众家用电器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以与被告大丰市万盈大众家用电器门市部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丰市万盈大众家用电器门市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