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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深圳市益登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25987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深圳市益登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深圳市益登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598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地址美国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执照编号法定代表人托马斯奥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益登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鹏。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深圳市益登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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