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598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地址美国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执照编号法定代表人托马斯奥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益登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鹏。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深圳市益登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