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259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栋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金明,男,汉族,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吴金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