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51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法定代表人: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购物商场,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5G。
负责人:钟凤媚,女,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2************74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代强,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基炜,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健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沙苑花园星鹏商务大厦B座340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87Y。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购物商场、东莞市健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购物商场、东莞市健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