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67号 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园区济慈路118号1栋。
法定代表人曾长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天禧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上坞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英麟。
被告东阳市画水艺源红木家具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画水上坞塑料城内一区一栋18-23号。
经营者贾爱苏。
被告钱军民,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天禧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画水艺源红木家具厂、钱军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将本案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东阳市天禧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画水艺源红木家具厂、钱军民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7月16日,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