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1民初4249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钟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溪区远菲食品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民丰路111、113号。
经营者:刘勇,男,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溪区远菲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梁溪区远菲食品商店达成和解为由,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