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1282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县瑜玥电器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齐明建材城,注册号:371626600350281。
经营者:党宁。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瑜玥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邹平县瑜玥电器商行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平县瑜玥电器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