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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卓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达沃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655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卓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达沃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卓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达沃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杨松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655号原告:东莞市卓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第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熊瑞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婧,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达沃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杨松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松林,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卓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达沃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杨松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东莞市卓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婧,东莞市达沃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松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到庭参加诉讼。

东莞市卓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后申请撤回对东莞市达沃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杨松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卓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东莞市达沃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杨松林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卓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东莞市卓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东莞市卓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8800元,本院退回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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