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7号 原告:东莞市森王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荔横村大绿地金豪花园7栋D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U29Q0N。
法定代表人:刘春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艳松,男,200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东莞市森王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艳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森王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东莞市森王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森王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森王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森王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市森王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