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92号 原告:天津智善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区华丰路6号A座3号楼C324。
法定代表人:谭善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领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47-263号905室。
法定代表人:项杰。
原告天津智善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领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智善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智善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天津智善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