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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刘德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8民初260号
案件名称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刘德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刘德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260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栋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德文,男,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刘德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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