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0151号 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01号。
法定代表人:江端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诗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10幢2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磊。
被告:吕磊,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
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诗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吕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