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584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宗如,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宗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诉请: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侵害原告所享有的第100655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删除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
3.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万元。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