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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星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黄振辉、广州灰熊网络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784号之一
案件名称浙江星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黄振辉、广州灰熊网络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星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振辉;广州占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84号之一原告:浙江星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林永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珍,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占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虞增棋。

被告:黄振辉,男。

原告浙江星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占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黄振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浙江星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对广州占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振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星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广州占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振辉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星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74元减半收取计177.74元,由浙江星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浙江星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缴355.74元,本院退回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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