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5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守强,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视岛视力矫正康复中心。
投资人:侯炳军。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视岛视力矫正康复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