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14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茂业时代广场。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工商场。
负责人:高强,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茂业时代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涉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