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87号原告:徐宝洲,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星渲航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刘晓定,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徐宝洲诉被告广州市星渲航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刘晓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徐宝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宝洲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