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初695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思思,女,199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思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