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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思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民初695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思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高思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初695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思思,女,199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思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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