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563号 原告:株式会社蓓丽(Beauty&Nuri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衿川市加山数码1路205,11楼1107室(加山洞,KCC韦尔奇贝利)。
法定代表人:李晚善,林宗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佳迪水宝宝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国际商贸城3区-11099号。
经营者:郑静微。
原告株式会社蓓丽(Beauty&NuriCo.,Ltd)与被告金牛区佳迪水宝宝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株式会社蓓丽(Beauty&NuriCo.,Ltd)在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蓓丽(Beauty&NuriCo.,Ltd)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佳迪水宝宝商行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蓓丽(Beauty&NuriCo.,Ltd)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