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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蓓丽与金牛区佳迪水宝宝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456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蓓丽与金牛区佳迪水宝宝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蓓丽;金牛区佳迪水宝宝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563号 原告:株式会社蓓丽(Beauty&Nuri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衿川市加山数码1路205,11楼1107室(加山洞,KCC韦尔奇贝利)。

法定代表人:李晚善,林宗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佳迪水宝宝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国际商贸城3区-11099号。

经营者:郑静微。

原告株式会社蓓丽(Beauty&NuriCo.,Ltd)与被告金牛区佳迪水宝宝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株式会社蓓丽(Beauty&NuriCo.,Ltd)在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蓓丽(Beauty&NuriCo.,Ltd)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佳迪水宝宝商行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蓓丽(Beauty&NuriCo.,Ltd)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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