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613号之一 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8号A1栋1层。
法定代表人:石正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磊杰,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维肖,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淘境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秋溢路606号1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陶兴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怡橙,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商派蓝仝软件有限公司(原称上海商派蓝联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92号201-10室。
法定代表人:陈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淘境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商派蓝仝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磊杰和郝维肖、被告杭州淘境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怡橙,被告上海商派蓝仝软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8月26日,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