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8413号 原告: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7931370X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保亿中心B幢39楼。
法定代表人:直豪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淑珍、龚晓莹,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陌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UQL2M,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爱南路468号203-04A。
法定代表人:罗瑞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明,公司监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陌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陌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陌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