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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铜川市王益区同平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民终734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铜川市王益区同平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市王益区同平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 7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大街XX号XX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川市王益区同平烟酒店。

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XX巷XX号XX楼XX号门面房。

经营者:刘同平,男,1968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XX楼XX号楼XX单元XX室。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铜川市王益区同平烟酒店(以下简称同平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2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于 2020 年 7月 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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