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4159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董事:符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仁正医药有限公司万江蟹地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万江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93X0。
负责人:黎绍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毅,男,汉族,1978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512。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仁正医药有限公司万江蟹地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仁正医药有限公司万江蟹地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