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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晓凤、佛山市顺德区琦乐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10151号之二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晓凤、佛山市顺德区琦乐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琦乐多贸易有限公司;陈晓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0151号之二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凤,女,汉族,1986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45************723。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晓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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