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0151号之二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凤,女,汉族,1986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45************723。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晓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