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1930号之一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中路4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U。
法定代表人:屠永华,董事长。
被告:邹城市网客食品店。
经营场所:邹城市梦园小区3号楼1单元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4A。
经营者:王元平。
被告:济宁冠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太白东路木制厂院内东起二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0W。
法定代表人:赵红义。
被告:山东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邹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W。
法定代表人:何景春。
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冠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网客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现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