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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与邹城市网客食品店、济宁冠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81民初1930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与邹城市网客食品店、济宁冠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邹城市网客食品店;济宁冠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1930号之一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中路4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U。

法定代表人:屠永华,董事长。

被告:邹城市网客食品店。

经营场所:邹城市梦园小区3号楼1单元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4A。

经营者:王元平。

被告:济宁冠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太白东路木制厂院内东起二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0W。

法定代表人:赵红义。

被告:山东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邹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W。

法定代表人:何景春。

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冠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网客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现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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