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58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尔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楚莹,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赵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尔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赵记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佛山市顺德区德尔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德尔玛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顺德区德尔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尔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