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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澳多多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514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澳多多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澳多多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92知民初514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澳多多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西工房4号楼42号。

经营者:李广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云,女,与李广才关系。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澳多多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澳多多百货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1688网电商平台上店铺名称为“郑州市二七区澳多多百货商行”销售的商品名称为“舒霖洗发水正品舒霖屑净发用洗剂植物洗发水试用装8克”的商品中使用“舒霖”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云南一家从事傣医药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营屑净发用洗剂、护手甘油、人体润滑剂、洁阴洗剂、补水喷雾等。

原告于2010年注册取得第3类“舒霖”商标,注册号为7417036,核定使用商品为化妆品、防汗剂等。

2019年注册取得第3类“舒霖”商标,注册号为28974940A,核定使用商品为染发剂、烫发剂、护发液等,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

案涉商标洗发水产品,在行业内拥有良好的商誉及知名度,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

经查,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1668网站上注册的店铺中销售“舒霖洗发水正品舒霖屑净发用洗剂植物洗发水试用装8克”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澳多多百货商行辩称,其店铺没有侵权,原告诉称的涉案商标核定的类别里没有洗发水的类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8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取得第7417036号“舒霖”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美容应面膜、带香味的水、化妆品等,经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030年8月20日。

2019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颁发第28974940A号“舒霖”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第3类:化妆品用香料、染发剂、烫发剂、成套化妆品、护发液、护手霜、沐浴用香草、头发定型制剂、护肤用化妆剂(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9年1月20日止。

2020年5月31日,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通过时间戳取证方式,对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澳多多百货商行在1688网上销售“舒霖”牌洗发水的网页内容进行录像采集。

录像内容显示:1、1688网络平台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网店名称为“郑州市二七区澳多多百货商行,法定代表人为李广才,注册登记地址为中国河南郑州二七区西工房4号楼42号,成立日期2018年12月4日,经营期限为长期。

2、该网店销售页面显示为一款名为“舒霖洗发水正品舒霖屑净发用洗剂植物洗发水试用装8g”的商品,该商品图片中显示商品包装袋上标有“舒霖”文字标识,商品单价为3元,30天内155袋成交,库存691袋可售。

经比对,被告在其网店销售的商品包装上以及产品介绍中使用的“舒霖”文字标识与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第28974940A号“舒霖”文字注册商标相同。

另查明,1、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澳多多百货商行是2018年12月4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西工房4号楼42号。

经营者:李广才。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散装食品等。

2、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已将涉案的舒霖洗发水正品舒霖屑净发用洗剂植物洗发水试用装8g在店铺予以下架。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28974940A号“舒霖”文字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已查明案件事实,被告在1688网络平台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包装袋上使用的“舒霖”文字标识及其对该商品的介绍中使用的“舒霖”名称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28974940A号“舒霖”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得到原告的授权或者已经向原告支付了相应使用费,因此,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销售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的注册商标类别中不包含洗发水,其不构成侵权的意见。

本院认为,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看,其包含的化妆品、染发剂、护发液等均属于洗化、化妆用品,而被告销售的标有“舒霖”标识的洗发水亦属于洗化用品的一种,因此,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已经将被控侵权商品下架,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故对原告诉求被告停止侵权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

虽然原告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的损失数额或者被告因侵权获取的利益数额,但从原告提供的网页截图可以看出案涉商品的价格、被告的网上销售量,结合被告的经营时间、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35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澳多多百货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3500元;

二、驳回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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