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516号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山城工业区14栋厂房1楼4楼。
法定代表人:陈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红鑫发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绿景大公馆2-11D。
法定代表人:彭祖发,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赵冠任,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红鑫发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远望数码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2061××××.7,专利名称:“一种改善骨传导扬声器音质的骨传导扬声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款项已付清,据此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