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13执5252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XX店、林立锦: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XX店、林立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13民初15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林立锦的银行存款16322元,其中交纳执行费143.12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6178.88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13执525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17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