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4民初34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泉岭农垦新华农场佐雅时尚女装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新华路。
经营者:付崇霞。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宝泉岭农垦新华农场佐雅时尚女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