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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兴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终481号
案件名称秦皇岛兴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秦皇岛兴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兴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终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兴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兴龙国际城8栋4楼410-412。

法定代表人:田金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朝,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阿丽,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一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立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兴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553号3层31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兰花,总经理。

上诉人秦皇岛兴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兴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皇岛兴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以“其与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秦皇岛兴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兴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兴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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