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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区车桥镇亿家乐超市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163号
案件名称163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区车桥镇亿家乐超市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区车桥镇亿家乐超市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6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车桥镇亿家乐超市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富福路。

经营者:江长林,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区车桥镇亿家乐超市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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