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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6115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611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委托代理人刘潇虎,广东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凤塘大道521号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T。

投资人曾泽洪。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1150元,本院退回1125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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