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民终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信天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诚园守纯苑****。
法定代表人:张根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杨家村/div>法定代表人:陈挺,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信天游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杭州信天游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