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82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修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张利敏。
被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栓成。
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俊锋。
原告孔玮与被告修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2020年8月20日,原告孔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