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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旺昇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629号
案件名称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旺昇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旺昇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629号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

法定代表人:程世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旺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文原,职务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旺昇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03021xxxx.8)一案,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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