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629号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
法定代表人:程世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旺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文原,职务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旺昇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03021xxxx.8)一案,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