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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加标摩托车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902民初3015号
案件名称3015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加标摩托车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加标摩托车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902民初3015号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凡颖,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加标摩托车门市,工商注册号320902602118986,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经营者:杨加标,男,1978年10月15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维成,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星期六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加标摩托车门市(下称加标摩托车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星期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被告加标摩托车门市的经营者杨加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嵇维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期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917173号、第5101766号、第6226686号、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国内首家在A股上市的鞋业公司,证券代码为002291,是中国时尚鞋业领先的品牌运营商之一,自创立以来专注于为中国消费者提供时尚、舒适的鞋履产品和服务。

原告采用全产业链纵向一体化的运营模式,业务包括需求研究、品牌规划、商品企划、设计研发、生产供应、营销推广、零售加盟、顾客服务等。

自主创立的“ST&SAT”品牌,始于1993年,并在2013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品牌创立至今,原告通过构建不同消费细分、不同风格的产品组合,满足各类时尚消费者不同生活阅历和价值取向的装扮需求。

截至2015年底,“星期六(ST&SAT)”在中国30多个省市的指标性商场,拥有超过1000家门店并在不断的扩张。

通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原告销售业绩逐年递增,“星期六”品牌鞋履也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追捧。

但原告在鞋履行业的影响力以及市场认可度,也导致在中国各地出现大量仿冒产品,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淘宝网电商平台“阿杨品牌”店铺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诉讼。

被告加标摩托车门市辩称:1、被告销售产品是原告生产的产品,被告并不清楚第917173号、第6226686号、第15495342号商标是原告注册的,原告没有在网络上公布上述商标权的消息,且被告并不知情注册专利权的作用;

2、诉前被告不知原告享有商标权,且被告所购商品和销售商品正是原告的注册商标,被告没有辨别真伪的能力,对其产品专利不具备鉴定的能力;

3、原告向法庭提供销售品牌和代理商花名册全部都是原告自己造的,且是复印件,与案涉商标侵权没有关联性,该组证据没有原始证据予以印证,不具有真实性;

4、被告今年刚销售的产品也是从原告产地进货,被告既不是生产厂家,也没有自行贴牌,被告的进货渠道是隶属原告的附属生产厂家,被告并不知道谁享有商标权,商标权的盗用是原告内部管理上的问题,与被告网上销售构成侵权没有事实上的关联,被告从网络平台上进销,销售渠道合法,不构成侵权;

5、被告销售的产品到目前为止,从产品外形、质量、商标完全一致,且销售的价格属微利,原告要求赔偿3万元,无事实证据,也无法律依据;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才经营5-6月时间,取得一点微利,并不知道原告是注册的知名商标,故不负商标侵权和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标档案、商标驰字[2013]122号批复、商标注册证、巨潮资讯网及新浪财经网站截图打印件、星期六线下直营店铺列表打印件、星期六天猫官方旗舰店截图打印件、星期六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截图打印件、第13441号公证书、商品实物等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和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2月28日,星期六公司经核准注册第510176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爬山鞋、帽、游泳衣、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2月27日止。

2015年11月28日,星期六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面纱(服装)、披巾、腰带、皮带(服饰用),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1月27日止。

2013年1月14日,星期六公司经核准注册第62266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包括(动物)皮、手提包、钱包、书包、皮质系带、家具用皮装饰、伞、手杖、皮箱或皮纸板箱、旅行用大衣箱,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月13日止。

2016年12月21日,星期六公司经核准注册第91717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手套、领带、皮带(服饰用),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2月20日止。

2020年2月1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巩日娟、蓝秀金,为取证所需,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对其通过网络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接受申请,于2020年3月20日出具(2020)厦鹭证内字第13441号《公证书》。

《公证书》记载:1、线下物品保全部分:2020年2月26日,天天快递工作人员将投递单编号为“TT6600695049613”的邮件投递至该公证处,公证处工作人员代为签收了该包裹。

经公证员和某,4人员现场检查,该包裹外观无破损、拆封痕迹。

经通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蓝秀金于2020年3月3日在公证员蔡某,和某,4人员李宇靖的现场监督下,确认该包裹系另一位委托代理人巩日娟网络购买所得,并现场拆封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查看,后公证处工作人员李宇靖对该包裹重新包装并使用该公证处封条及证物封存专用胶带进行密封,密封后交由蓝秀金保管。

上述过程,公证处工作人员李宇靖现场拍照,并将19张照片附于公证书后。

2、线上保全部分:2020年3月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巩日娟通过该公证处“公证云”平台提交公证申请。

2020年3月7日,公证员蔡某,和某,4人员李宇靖登录“公证云”后台,调取了巩日娟申请出具公证书所提供的证据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确定巩日娟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3月5日使用用户名“gongrijuan@shjklssws168”的账号登录该公证处“公证云”,使用桌面综合保全系统(即“见证实录”功能)截屏并录制了其淘宝购物页面及视频。

上述实时保全取得的证据文件实时存入该公证处服务器中,自生成之时未被修改。

上述证据文件显示,2020年2月22日,蓝秀金使用“366×××@qq.com”淘宝账号在淘宝店铺“阿杨品牌”下单购买名称为“2020春新款羊皮铆钉尖头细跟高跟职业女单鞋女鞋工作鞋SS83111202”的商品1件,订单总金额150元,运单号码TT6600695049613,卖家信息显示昵称“阿杨代购”,真实姓名“盐××”,发货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沙溪镇利泰商城315、阿杨、17352325299。

公证书中的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公司名称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加标摩托车门市,法定代表人杨加标。

本院当庭对上述公证书所涉封存完好的实物进行拆封,内有鞋盒1只,正面印有与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一致的标识;

背面印有“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科技园(简平路)B-3号”等信息;

鞋盒内有女鞋1双、防尘套2个及合格证1份,鞋盒及合格证均印有与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一致的标识,内部鞋垫和鞋底印有与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主体部分“ST&SAT”高度相似的标识。

被告当庭认可该鞋子系被告淘宝店铺所销售。

庭审中,原告星期六公司陈述:我方主张赔偿3万元,包括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损失23000元。

因为侵权案件较多,原告委托公证处公证以及委托律师办理案件都是批量委托的,没有就单独的案件开具发票,这两项合理费用由法院酌定。

原告通过购买商品起诉维权的模式导致原告不可能在同一侵权店铺购买多件商品也不可能持续性的在同一店铺进行公证,因此单一一次的购买不能证明被告侵权时间及侵权的违法所得,因此请求法庭具体考量商标的知名度,原告正品的市场价格,淘宝网的流量等按照法定赔偿。

被告加标摩托车门市陈述:这些鞋子是从网上购买之后再转手销售出去的,店铺销售的商品名称也是从上家复制过来的,名称当中的货号被告也不清楚是否是原告的货号。

被告有时是从上家购买回来后发货给客户,有时是从上家直接发货给客户。

因为有的鞋子还没有人在被告店铺下过单,所以被告也没有买回来过,不清楚鞋子上的商标情况,被告店铺上的商品图片也是从上家复制过来的宣传图片。

另查明:被告淘宝店铺已下架案涉侵权商标商品。

星期六公司无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获益数额。

2013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关于认定“ST&SAT”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文号:商标驰字〔2013〕122号】中,认定第917173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系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291,简称为星期六。

在淘宝网平台上有天猫店铺“星期六官方旗舰店”,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其整理的全国约600家线下直营店铺的信息。

另,原告为推广星期六品牌,曾邀请李小冉进行代言。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加标摩托车门市在淘宝店铺销售的商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第917173号、第5101766号、第6226686号、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加标摩托车门市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星期六公司系涉案第917173号、第5101766号、第6226686号、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据此享有的注册商标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加标摩托车门市在淘宝店铺销售商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第917173号、第5101766号、第6226686号、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星期六公司系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对外所售的女鞋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其具有合法授权的证据或合法来源的证据,其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加标摩托车门市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被告加标摩托车门市侵犯原告合法享有的商标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被告加标摩托车门市已下架案涉侵权商品,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

由于被告因商标侵权行为所获利益以及星期六公司因侵权所遭受损失均难以确定,因此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星期六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及实际委派律师代为出庭诉讼等因素依法酌定被告加标摩托车门市赔偿原告星期六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8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加标摩托车门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500元;

二、驳回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5元,由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加标摩托车门市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方玲玲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 敏书 记 员 宋相慧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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