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62号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高新区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H6WP296。
法定代表人:华强。
被告:包鹏,男,1990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包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专职调解员调解,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予以免收。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