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1259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辉,广东郎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盛世灯饰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西三路与启阳路交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NQ7784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盛世灯饰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盛世灯饰制品厂已登记注销,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来本院退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