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412民初3520号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雪堰简艺理发店(原名称武进区雪堰尚艺理发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城路98号。
经营者:张帅,男,汉族,1990年4月29日生,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艺公司)与被告武进区雪堰简艺理发店(以下简称雪堰简艺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尚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被告雪堰简艺理发店的经营者张帅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69872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其门店招牌、室内广告牌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名称中使用含有“尚艺”的字号并变更其名称,新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尚艺”字样;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0年8月5日,雪堰尚艺理发店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雪堰简艺理发店,并将门店招牌、室内广告牌上的“尚艺”标识去除,故原告撤回了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原告尚艺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美容美发行业的全国连锁机构,于1994年创立于广东佛山。
2010年7月2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泽全经申请注册取得第6987290号“”商标专用权,经核定使用在第44类服务上,包括“美容院;
理发店;
按摩;
修指甲;
桑拿浴服务;
整形外科”等,有效期限至2030年7月27日。
后张泽全授予原告尚艺公司对上述商标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等权利。
2019年12月18日,原告代理人来到被告经营场所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城路98号,标牌显示为“尚艺”等字样的美发店铺,对该店铺的外观及内部状况等进行了拍照取证。
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店内广告牌上面突出使用了“尚艺”字样。
经比对,与原告第6987290号“”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另据店铺地址及支付宝、微信扫码信息显示,雪堰尚艺理发店为本案被告。
原告认为,雪堰尚艺理发店未经许可,擅自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与原告第6987290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广大消费者健康和财产利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如果构成商标侵权的话,我没有对原告产生利益冲突,也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
即使侵权,我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我的店名和营业执照都可以改,赔偿的话我不接受。
经审理查明:一、权利情况2010年7月28日,张泽全经申请注册,取得第6987290号“”注册商标专有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4):美容院,理发店等,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后续展至2030年7月27日。
2019年10月20日,张泽全将前述商标专有权授权许可给原告,许可类型为普通许可,并同意原告可以其名义进行维权。
2005年1月8日,张泽全被聘为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美容美发》杂志社第二届全国理事会副理事长。
2006年2月,张泽全被授予中国发型师杰出技能大赛副主席。
2009年2月-2010年2月,张泽全被授予中华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常务理事。
2009年3月-2010年7月,原告被授予全国美发服务店(院)管理公司示范基地。
2009年,原告获得中华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授予的“连锁百强企业”称号。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美容美发》杂志社授予广州尚艺美发美容连锁机构副理事长单位。
二、被诉侵权行为2019年12月18日,原告代理人来到被告经营场所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城路98号,标牌显示为“尚艺烫染店”字样的美发店铺(“尚艺”字体较大),对该店铺的外观及内部状况等进行了拍照取证。
店铺内另有“尚艺染烫”等字样。
取证完毕后,取证人员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证据固定,形成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一份。
该证书载明:本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被告对上述经营场所信息不持异议。
另查明,原告成立于2006年4月25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
被告于2018年5月2日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理发。
另原告称其官网加盟许可费为48000元/年,具体条件是营业面积100平米以上,店主有2年以上从业经验。
被告称其经营面积20多平米,从业人员1人,店铺不在主干道。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公证书、相关荣誉证书、时间戳取证数据、经营场所照片、工商资料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第6987290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合法有效。
原告作为被许可使用商标的权利人、并取得维权权利,其相关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在案证据可见,雪堰尚艺理发店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同一种服务。
雪堰尚艺理发店的门头招牌、店内广告牌宣传内容中,使用了“尚艺烫染店”(“尚艺染烫”)文字,门头招牌突出使用“尚艺”标识,具有区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
被告使用的“尚艺”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尚艺”品牌有关联,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雪堰尚艺理发店已变更名称为雪堰简艺理发店,雪堰尚艺理发店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后果,应由雪堰简艺理发店承担。
对于被告雪堰简艺理发店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告未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依据,也未能提交被告因侵权的获利。
本院结合被告的设立时间、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被告的主观过错、原告发现侵权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
另原告也未就其权利商标在江苏地区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等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等情形分析后酌定损失金额。
对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律师费用,本院将结合支持原告的诉请金额等考虑其合理性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进区雪堰简艺理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费用共计8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武进区雪堰简艺理发店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