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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黄石港区艾米化妆店、武汉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22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黄石港区艾米化妆店、武汉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黄石港区艾米化妆店;武汉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2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港区艾米化妆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2F2036号商铺。

个体经营者:漆江松。

被告:武汉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11号经开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三楼100号。

负责人:王志彬。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黄石港区艾米化妆店、被告武汉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及第3项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各项支出合计10000元”,并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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