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534号原告:鲁小喜,女,汉族,1967年4月1日出生,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监事,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产业集聚区金祥家具产业园、景明路东侧、万象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岳国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武林擂主床垫店,经营场所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家具城12排。
经营者:王荣霞。
原告鲁小喜、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武林擂主床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鲁小喜、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鲁小喜、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