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2096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茂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三台镇张村。
法定代表人:杨新旺。
被告:淄川服装城永富鞋行,经营场所淄川服装城鞋业批发市场一层1-916号。
经营者:刘永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茂达鞋业有限公司、淄川服装城永富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0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