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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定南县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7知民初14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定南县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定南县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7知民初14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定南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建设东路3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MA38KBUBXJ。

经营者:徐大志。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定南县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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