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237号原告: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西点樟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开,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凌,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雅健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周垟南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梨。
原告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雅健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