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1民初830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冀光五金交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五金二街26号。
经营者:孙宝亮。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冀光五金交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