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223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18533373。
负责人:张鹏来,该公司经理,住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襄通加油站,住所地邓州市构林镇黄牛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3X4UCA46。
法定代表人:尹红涛。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诉被告邓州市襄通加油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20年8月20日,因被告邓州市襄通加油站与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负担。